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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(修订)
2018-04-02
第七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,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,由学生处牵头进行调查;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,由教务处牵头进行调查;治安、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,由保卫处牵头进行调查;学生公寓管理方面,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进行调查;实习生(含基地班学生)管理方面,由基地教学与医院管理处牵头进行调查。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,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。学生所在院(系)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,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及心理疏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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