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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(暂行)办法
2018-04-02
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受理。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,身份证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(在读学生持学生证)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(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,不需复印件)向县(市、区)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。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,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》(以下简称“借款合同”)。借款合同一式4份,学生、共同借款人、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分行(农村信用联社)各持一份。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》(含验证码),盖章确认后交学生,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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